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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司法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作者:局党组 文章出处:海陵司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09-12-15
  海陵区司法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海陵区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如下:
  一、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任用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本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
  2、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良好。
  3、提拔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提拔中层正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提拔中层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
  8、编制、身份性质与拟任职务相符。
  9、 表现特别优秀需破格提拔的,需事前征得区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三、工作程序:
  1、职位确认。由局党组将中层职位空缺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履行相关职位确认手续。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可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人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对象为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前,局党组就考察人选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民主推荐得票较少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工作实绩。组织考察采取民主推荐、个人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讨论决定。召开局党组会,局党组成员分别发表意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6、任前公示。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在司法行政网、局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拟任职位等。
  7、发文任职。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局发文任职,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办理任职手续,并由局党组安排专人与任职对象进行任职谈话,填报《海陵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经局党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干部任免文件一起报送区委组织部。
  8、任用报告。对中层职位使用、调整以及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报组织人事部门。
  四、职位管理
  实行机关中层干部任期制度和轮岗交流制度。对年纪较轻、综合素质较好、有培养发展前途的中层副职,有计划的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十年以上的中层干部确有必要的实行交流轮岗;在原职务上进行职务晋升的,均需到基层锻炼1至2年;对在现职岗位不能发挥个人特长和优势的中层干部进行交流。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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