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司法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操作程序
1、职位确认。由局党组将中层职位空缺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履行相关职位确认手续。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可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人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对象为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前,局党组就考察人选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民主推荐得票较少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工作实绩。组织考察采取民主推荐、个人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讨论决定。召开局党组会,局党组成员分别发表意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6、任前公示。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在司法行政网、局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拟任职位等。
7、发文任职。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局发文任职,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办理任职手续,并由局党组安排专人与任职对象进行任职谈话,填报《海陵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经局党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干部任免文件一起报送区委组织部。
8、任用报告。对中层职位使用、调整以及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报组织人事部门。
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