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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2010-08-08

内 容:你好,我想请问在夫妻在分居期间。她一直没有回来看过小孩,我也多次找她让她回家。现在分居快有七个月了,我是否可以要求她承担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可否追究她遗弃罪。谢谢

回 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能因为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未成年的子女应该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尽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原告。但是,因你夫妻二人已分居,二人收入实际上是处于各自支配控制的状态,因此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另外,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因此,这种情况不构成遗弃罪。
姓 名:孟键2010-08-05

内 容:有一对夫妻,妻子在常熟大工,丈夫是上门女婿,在女方家今年20年,女的在常熟早就有了家外家,两个小孩都不是现在丈夫的,女方经常要离婚,请问如果女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律是可以做吗?

回 复: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婚生子女涉及亲子鉴定问题的,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法院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要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其次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该批复还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批复从严掌握的原则,也不能作亲子鉴定。另外,在实践中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样本,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可以采用强制性的手段获取样本。
姓 名:罗小姐2010-08-02

内 容:我和他分居有四年了,我一直都没有回家看过小孩,我想离婚,我也多次给他说过,他也同意了,我就是怕他骗我回去不和我离,我也不想要小孩,他说也不会给我的,我想问一下我本人不回去可不可以办离婚手续,我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好,我和他不是一个地方的

回 复:你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你这种情况可以协议离婚。首先你们必须写好离婚协议书,包括双方对财产、孩子抚养等方面的协议,然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姓 名:轩石2010-07-12

内 容:本人原是乡办企业职工,工作年限28年,2000年体制改制后精减,企业没有给予办理社会保险,请问现在是否要求办理养老保险。

回 复:你好,你问题回答如下: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都有义务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或者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让其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姓 名:蒋抗震2010-07-02

内 容: 孕妇徐红霞,35岁。泰兴市过船镇人。徐红霞在2010年6月23日出现产前症状
  
  ,于6月24日前往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产前检查。为分娩做准备。院方妇产科吴
  
  主任为其检查
  并在第三人民医院所做分娩前B超得出结论:B超结果正常但需要立即住院,可能
  
  会分娩婴儿。徐红霞在6月24日就办理入住手续。入住第三人民医院8层妇产科11
  
  床待产。6月
  27日在孕妇家属的要求下,再一次进行分娩前检查以便安全剖腹产。院方对其检
  
  查并告知孕妇情况一切正常,放心等待。准备明日(28日)手术。但明日上午有
  
  一子宫瘤患
  者需要手术,安排此手术完成后对徐红霞进行破腹产手术。28日上午徐红霞在病
  
  房等待手术,但无医护人员前往班里手术事宜。经家属与妇产科吴主任交涉问询
  
  是否手术,
  待吴主任对孕妇徐红霞检查后表示孕妇一切正常,并定于29日上午进行手术。29
  
  日上午6:00徐红霞发现分娩腹痛,在医生查房时告诉查房医生吴主任。医生称
  
  等会进行身体
  检查后再做处理。在对其检查后告知孕妇及其家属称,宫口已开两指宽再等。在
  
  上午11:30-下午14:40无医院医护人员对其检查和询问。在下午2:40后孕妇称
  
  腹部疼痛并
  告知医护人员,妇产科医护人员对其检查后对其进行静脉注射,在孕妇静脉注射
  
  后,出现异常称对其要实施手术。家属得知后送徐红霞到九层手术室准备手术。
  
  在4:45时
  剖腹产一男婴且啼哭正常。医护人员称要进行吸痰处理。在吸痰处理后婴儿啼哭
  
  渐弱,并对婴儿进行吸氧处理。同时对婴儿家长称婴儿出现此症状可留院观察或
  
  转市人民留护。
  婴儿家长问询转院有否救护车和医护人员陪同且是否需要提供吸氧设备,边吸氧
  
  边前往市人民医院。医院医护人员称没有车,不需医护人员前往。不需要吸氧处
  
  理,可打不
  到车到市人民医院婴儿留护室约5分钟。男婴家长立即前往市人民医院婴儿留护
  
  室,当时已5:15分。市人民医院殷主任看到婴儿称,快,不要洗澡,此婴儿缺
  
  氧,立即吸氧。
  婴儿在留护室10分钟后,市人民医院对男婴父亲称婴儿病危,全力抢救。在29日
  
  晚9点左右告知家长,已全力抢救但无生还可能,在其家长一再恳求下,市人民
  
  医院再次抢救,
  晚上11:20医院宣布婴儿死亡。在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曹荣华称
  
  第三人民医院无责任,无过失,一切是按规章制度办理的.
  
  
  患者家属对江苏省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无视新生儿生命致死亡的陈述
  1.自孕妇徐红霞(泰兴市滨江镇过船村人)24日入住泰兴市三院起,孕妇本人及
  
  其家属一直认为把顺产和剖腹产的决定权交给院方
  妇产科,因为孕妇及其家属没有医护专业水平或知识。才入住三院以便更好的保
  
  护产妇及
  婴儿.
  2.在6.29日上午产前症状更加明显.子宫门已开两指宽.而从29日上午11:30至下
  
  午2:40
  却无医护人员对孕妇进行询问及查诊.试问在贵三院中有哪项制度及章程确定此3
  
  小时10分
  的时间无需对一个临产孕妇实施应有的产前检查.而此时间段院方已经确认无医
  
  护人员对其
  检查和问诊.
  3.而自孕妇6.24入院检查起已有孕妇产前症状.妇产医生也确认此症状,令其立
  
  即住院治疗.
  以便随时生产.而院方领导一再强调此孕妇为高龄产妇,因此孕妇入住就诊期间
  
  更应该做到
  严加看护、检查及就医。就在本日(29日)下午3:00来医问诊,并诊断立即手
  
  术进行剖腹
  产。产一男婴,出生时声音洪亮。医院在前期调解中说道婴儿吸入胎粪,在母体
  
  中生存环境
  差等言论。而在本日中院方承认确认上午11:30-14:40时无人问津。在此时间
  
  段已造成医疗
  延误。
  4.29日下午在其对孕妇进行剖腹产后4:45产一男婴。医院医护人员及其医患家
  
  属均确认男婴
  啼哭声音洪亮,起院方对其新生儿进行产后平分。出生后1分钟平分为9分,出生
  
  5分钟评分为
  8分。在对其评8分时对新生儿进行吸氧处理,而此时新生儿啼哭声正在减弱,在
  
  此情况下医护
  人员对其新生儿家长讲(1):留院观察(2):转人民医院监护,其家属同意转
  
  人民医院监护
  就诊,并询问是否要有医护人员陪同,是否有急救车送往,是否要吸氧前往人民
  
  医院。医护人
  员回答:‘不必,没有和不需要’。在事故调解中三院院方已确认,此医院行为
  
  ,并表示确实
  存在服务不周行为。
  5.而在4:55时到人民医院婴儿监护室后,医院殷主任在婴儿第一时间观察后大
  
  叫,此婴儿不
  要洗澡,缺氧,立即吸氧,进入监护室后10分钟时,对其婴儿父亲讲,在此等候
  
  ,以便随时联
  系。并留下联系电话。在其后半小时左右时间通知家属,婴儿生命垂危,可能无
  
  法抢救,存活率
  微乎其微,会尽力抢救,再过半小时有市人民医院婴儿重症监护室两名女医护人
  
  员对婴儿家长讲
  已尽全力,无法抢救,并询问家属意愿,在此婴儿父亲的恳求下,请医护人员继
  
  续抢救,尽最大
  努力抢救。此女医护人员答应请求,再次抢救。在29日晚11:30左右,医护人员
  
  确定抢救无效,
  确认死亡,在确认死亡之后未对其家长出其明确的死亡证明及死因。也就是说在
  
  婴儿出生1小时
  不到的时间内死亡。在此事故调解中三院以婴儿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原因加以说明
  
  。可在孕妇从
  24日入住医院到29日的医疗检查中,一再说明孕妇及婴儿一切正常,而婴儿出生
  
  后被评为9分、8分
  而且啼哭,有呼吸和婴儿死亡能同等吗?在被评8分的基础上建议转院治疗。我
  
  方(患者)认为
  三院易患人员没有及时为孕妇做手术并隐瞒婴儿病情至婴儿死亡。医院有无可脱
  
  卸的过失行为.
  6.在孕妇徐红霞在院医疗过程中出现,孕妇的血象化验单遗失。后从电脑中存档
  
  打印行为,院方
  也已确认有此行为。
  7.在新生儿死亡后(30日凌晨)其家属正对一系列疑惑前往三院进行询问。经一
  
  番周折终于找到
  值班人员,并由总值班人员联系三院副院长曹荣华先生进行接待。在家属提出疑
  
  问后,曹院长作
  出了避重就轻的回答,并提出要求调查后做出解答。在此情况下曹院长离开前去
  
  调查患者家属在
  院方会议室等候。在等候过程中患者家属想查阅孕妇(徐红霞)病历。结果护士
  
  回答不知道。在
  护士打开值班室门时,患者家属发现装病历的病历架,就上前查询,结果发现病
  
  历架上无8楼11床
  (徐红霞)病历。在此时在场护士讲,没有此病历。患者家属只能请护士查找并
  
  要求联系其院方
  负责人,查找遗失病历,并通知院方总值班人员请其联系曹院长查询病历。结果
  
  是院方不知道。
  患者家属也联系了曹院长向其询问病历下落,院长表示不清楚。30日凌晨5:30
  
  左右告其家属,病
  历曹院长出于保护病历已拿走。曹院长拿走说是保护病历,却未通知患者家属。
  
  直接剥夺了患者家
  属应有的知情权。患者家属认为此行为有篡改嫌疑。应在曹院长拿走之前,通知
  
  患者家属,以便
  打消有篡改做作的行为。
  8.在30日上午9:00在教楼派出所主持的调解中,曹院长表示院方有保护、保管
  
  病历责任而拿走病历
  那么请出示在病人还在医院救治过程中,院方私自拿走病人病历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造成相对应的猜测,也就是说我方患者家属无法打消对院方篡改或做假病历的嫌
  
  疑.
  9.综上所述,患者家属认为,在孕妇(徐红霞)所入住就诊的泰兴市第三人民医
  
  院有管理混乱。对患者医疗
  过程不规范,不负责任。对整件事件的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院方的疏忽
  
  也是造成的新生儿缺氧
  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
  10.而鼓楼派出所肖建国警官在7月1日的调解中讲,在事故不分责任的情况下由
  
  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出于对孕妇及家属同情的基础上拿出1万元作为人道补偿,
  
  而肖建国警官表示而这1万元钱是他努力争取的。患者家属认为鼓楼派出所肖建
  
  国警官及卫生部门没有公正地调解,第三人民医院没有承担事故的意识及态度,
  
  调解终止。
  患者家属恳请看到此信息的好心人伸出正义之手,帮帮我吧。在此感谢各位好心
  
  人了!谢谢!谢谢!
  患者家属蒋抗震2010,7,1
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谢谢。

回 复:你好,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虽然你对整个事情做了描述,但是还有很多地方我们不清楚。您提的问题里面有很多情况需要做相关的鉴定,而不是你简单的认为。我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和证据等到律师事务所找相关医患纠纷的律师咨询一下,或者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泰兴市司法局医患调解中心去处理。
姓 名:冰凌2010-07-02

内 容:请问申请法援需要哪些材料,以及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谢谢!

回 复:你好,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三)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员的证明。申请人必须向住所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提供居(村)委会的经济状况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经初审后填表报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应在10日(刑事案件3日)内,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姓 名:净月渊2010-05-31

内 容:你好,我在5月29日夜里12点10分下班,在工作单位路旁边不到100米的地方被一店门口系拱门的绳子刮倒在地,头上起了个大疱,喉咙被卡了一道血印,后立即去医院检查,还好只是软组织受伤,需要休息,我是想咨询一下,这算不算工伤,??

回 复:是不是工伤,要经过认定才知道,你最好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去申请工伤鉴定,如鉴定为工伤的话,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姓 名:冰凌2010-04-27

内 容:我一个亲戚离婚了,因为男方有外遇,女方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字了,因为男方说和那个女的没什么关系,只是为了对方的钱才假离婚,另离婚证书已经一年了,现在男方不予回头且不执行离婚协议书上的规定,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吗?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
1.孩子归女方所有,且男方支付所有的费用,包括教育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2.男方除了房子,其他的都归于女方所有,因为房产证是男方父母的名字,女方也无权获得
3.婚姻存续期间有买车,属于共同财产有女方的一半,但是男方车祸导致车报废了,保险公司有理赔 ,现在离婚了里面应该有女方的一半吗?

还有个2个比较特殊的情况
1. 女方在扬子江做医药销售,但是这个市场在他们婚姻期间已经有了,本来是男方做的,且营运资金都是女方父母借给他的,由于是亲戚关系,未写下任何借款收据,后来女方做,上岗证是女方的,如果现在市场转让,所得收入有男方的一半吗?离婚协议上并未对市场做任何规定的
2. 离婚后男方有汇款给女方,且保留了银行汇款水单,而女方每次给男方的全部是现金,且市场回笼资金均由男方去公司结账且全部纳入自己口袋,可能结账时候男方有签字,这个对女方来说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权益保障?
3.女方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字的,且男方外遇,这个如果搜集到证据是可以告他索求赔偿的是么?


回 复:你所问的男女双方已不存在婚姻关系。至于他们离婚协议当中,没有履行的相关条款的,他们可以自己举证到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让法院审理,让他们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电话咨询,86225148。

姓 名:刘彬2010-04-23

内 容:您好 我是西石羊的 我现在马上到结婚年龄了 家里的房子是老式的一层房子 而且房子也很破旧了 我想在原地翻建个楼房 但村子里不允许 我查过泰州市的城镇规划了 也没说不允许建房啊 这是怎么回事 您能帮帮我么 我能不能翻建房子 我的手机号码是13092271900 谢谢了

回 复:你好,按照有关规定,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初步核实,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建制镇办理居民私人建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所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你应该按照要求,打申请,具体不让建的理由,由所报申请部门给予答复。
姓 名:小张2010-04-21

内 容:您好~我是海陵区卫生单位工作人员。2000年左右才工作时区卫生局要我们交数万元赞助款(医院得一部分,其他上交卫生局),凭收据到卫生局否则不能拿到编制~请问这个款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要回?如果能要回,我是否要丢掉工作?我该怎么处理?谢谢

回 复:你好,你这个问题说的不是太详细,不太好回答。首先,你与单位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那么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属于人事关系的,在发生人事争议时,就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其次,这个赞助款有没有强制性交?如果强制性交你不服的话,可以参照上面途径申请仲裁,最后,这个赞助款要回,丢不丢工作我们不知道,你要问单位。
姓 名:灵达2010-04-19

内 容:你好:我和我朋友找香港朋友购买美国灵达生命口服液,钱汇到了香港朋友的深圳工行卡里,对方从香港快递的药品已过期了,药品商标上注明有效期为2005年,我们第二天与对方联系告知情况后,对方答应重新发新货过来.对方说4月9日从深圳发快递给我们,我们一直等到4月13日未收到货当时就打对方电话就打不通了,从4月14到现在我们打电话、通过朋友联系对方都无法联系上,我们拿到药品是过期5年的也无法服用,人现在也找不到了钱也无法追回,家里病人等着药治病.怎麽办!急!急!急!请给予帮助!!!谢谢!!!

回 复:药的问题你只能自己另行想办法购买;对于你香港朋友寄的药由于没有将购买发票一同寄给你,无法确定此药品的来源,你只能向你的香港朋友主张赔偿。
姓 名:小陈2010-04-14

内 容:你好,我和我老公最近一年经常莫名吵架,感情不太好,现在我怀孕了,我老公说不是他的,我该如何处理?

回 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小孩,在司法实践中推定为婚生子,如果你老公怀疑不是他的小孩,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姓 名:赵红广2010-04-12

内 容:我想知道我父亲交通事故的案件现在是怎么办的我们是2010年3月1日开的庭我的电话是13405534107

回 复:你要向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咨询。
姓 名:Anne2009-12-02

内 容:你好,我是刁铺的,我老公5年前去世了,家里就只有公公,我还有我女儿,现在我们这里听说要折迁了,请问家产有我的吗?

回 复:你好,房屋拆迁,首先要看房屋产权人是谁?如果是你老公的财产,你老公去世,如果有遗嘱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作为你丈夫的遗产由遗产继承人继承,你是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如果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理所当然享有一半产权,你丈夫的一半产权作为他的遗产由遗产继承人继承。
姓 名:月亮上的小猪2009-12-01

内 容:请问一下泰州现在的晚婚规定年龄是多少啊?可以放多少天的婚假啊 ?如果所在公司与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有冲突该依据哪一个来办?

回 复:你好,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及以上结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即为晚婚。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晚婚年龄是国家政策规定,公司无权规定,所以应该按照国家规定。
姓 名:泡沫2009-11-30

内 容:请问安置房可以做公证吗?

回 复:你所提问题过于简单,你有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是什么?你所申办何公证?请详细说明后再予答复或直接致电公证处,公证处电话:86226937
姓 名:学法者2009-11-20

内 容:请教
夏某是吸毒人员,如果从上海运输毒品30克到泰州,构成运输毒品罪吗?谈谈理由。

回 复:根据《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姓 名:2009-11-16

内 容:因为家里人不同意我和女友在一起,我和女朋友分手了,后来她说她怀孕了,把测孕棒拿给我看,象我索要3000,我说我陪他去打胎,她不用,叫给她钱她自己去,要么就把孩子生下来,她姐还发信息说要么通过司法处理,请问下该怎么办?

回 复:你好。你女朋友向你索要的3000元,你不需要支付。如果你女朋友因打胎产生的费用,你应承担部分费用;如果你女朋友把孩子生下来,你必须支付抚养费,如果你不支付,对方可以起诉你。
姓 名:学法者2009-11-06

内 容:法律咨询
犯罪嫌疑人甲某,将自己的朋友贩卖毒品的罪犯乙某,介绍给上海毒贩,购得海洛因50克,乙某自己吸食20克,贩卖30克,请问甲某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犯罪,贩毒数量是50克,还是30克?
请赐教!

回 复:你好。甲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但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根据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罪行法定原则。新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处罚。因此甲某不构成犯罪。乙贩卖毒品的数量是50克。
姓 名:房奴2009-10-18

内 容:我本人户口在泰州,但是人在成都这边。

最近准备按揭买房,银行要求办理单身公证。

请问能否在公证处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办理时间和时长是多少?而且更重要的是,我本身要自己过去很麻烦,能否请朋友备齐资料帮忙办理?

最后,公证处的地址和电话分别是多少呢?

先谢谢了。

回 复:你好!前段时间我局网站出现故障,故您的咨询我们未能及时答复,请谅解。关于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1、你可以来公证处办理单身公证。
2、需要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与泰州市房屋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3、办理时间2天左右。
4、办理公证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
5、地址:泰州市五一路174号 电话:0523-8208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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