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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推行法律服务人员代理十类案件必报制

本文作者:法服科 文章出处:海陵司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10-01-13

  最近,区司法局专门发文,明确规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十种特定类型案件必须集体讨论并及时上报。以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特定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的范围也随之扩大,每年都要代理不少具有敏感性、容易引起大的社会动荡的特定类型案件,这十种类型案件包括:群体性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关,易引起群情激愤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职务犯罪:包括涉嫌受贿、渎职、职务侵占等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各级领导机关参与或委托代理的重大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定性发生质疑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等。
  文件要求各法律服务机构接到这类特殊案件后,必须严格履行集体讨论和报告程序,全体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受理上述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要填写相关表格,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报告,主任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三名以上经验丰富的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服务方式、工作方案及承办人员注意事项等,形成初步的代理(辩护)意见,并及时上报。主管机关或律师协会接报后,要及时安排专业委员会委员或资深律师对承办所上报的特定类型案件进行讨论,提出代理或辩护的指导性意见。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还应适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案件办理进度和主要工作情况。所有承办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坚持遵循“三优先”即“调解优先、维稳优先、促和优先”的原则,认真办理好这类案件。
  该规定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强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思想意识,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以进一步发挥维护社会稳定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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