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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为矫正对象依法找回15天人身自由

本文作者:城中司法所 刘江 文章出处:海陵司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10-01-07

  “真的非常感谢你们,要不是你们对我这事的关心还不知拖到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解决。”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我们的职责。”以上这一段对话是前不久发生在城中司法所的一幕。事情还得从2009年10月13日说起,当日城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矫正对象的入矫谈话中得知,其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现假释回来。200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15天。而其在判决前曾经被羁押过的这段时间,在生效判决中并没有折抵。
  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对矫正对象高度负责的精神,随即对其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及时与海陵法院承办法官丁某取得联系,与其进行沟通。经查,王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04年6月12日至6月27日被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其间共15天。为取得第一手资料,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承办法官一起到海陵法院档案室调出该案件的卷宗。经仔细阅卷发现,矫正对象王某反映的情况与事实基本相符。之后,海陵区法院及时下达了裁定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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