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江某夫妇二人到海成公证处要求调档,声称2005年在本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没有收到公证书。经询问,该当事人夫妇在2005年将自有产权房屋赠与给儿媳妇个人所有。因该当事人夫妇的儿子与儿媳妇离婚后儿子就离开了泰州,该房屋赠与后该当事人夫妇就一直与原儿媳妇居住在一起。今年,该房屋要拆迁,夫妇二人就日后居住问题与原儿媳妇商量,儿媳妇拒绝面谈。而当初所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到原儿媳妇名下。考虑到今后居住没有着落,当事人欲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手上没有公证书而苦于无证据。该当事人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到我处要求调档,称自己没有拿到公证书,并要求撤销该公证。且以没有拿到公证书为由不需要缴纳公证调档费为借口影响了办公秩序。公证处从便民服务角度,在该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编号下,履行了调阅手续,调出该公证书,从公证卷宗反映的情况来看,公证书由该当事人夫妇委托儿媳妇领取,手续齐全。为照顾老年人利益,公证处以复印但不加盖公章的方式将该公证书复印了一份给该当事人,且免除了公证调档费。
